政策文件
广西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若干规定
2015-01-08

 一、总 则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对学生健康成长负有重要责任。
    为了规范辅导员的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24号)和中共广西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校党字[2004]62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专职、兼职辅导员。
 
二、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大局意识,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
(二)身心健康,品行端正,热爱学生,为人师表,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文字写作能力、研究与创新能力和良好的文化素养。
(四)原则上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应为中共党员,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
(五)新聘辅导员按照学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选拔,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辅导员的配备和管理
(一)辅导员选配的渠道有:
1.专职辅导员从优秀的本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中选拔。
2.从各学院教师队伍中选配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从各学院45岁以下中青年教师(公共课教师除外)中选拔,他们原则上必须有一年以上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否则不予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可根据工作情况灵活掌握。
3.兼职辅导员还可以从在读博士生、硕士研究生中选拔。
(二)按辅导员与本科学生的比例为1:200配备辅导员,辅导员与研究生的比例为1:250配备辅导员。各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选拔、推荐辅导员,其中新任专职辅导员的选拔配备由学生工作部、人事处、纪检监察室和各学院共同考核审查。
(三)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领导。学生工作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学生工作部负责全校辅导员的宏观管理、指导、培训、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学院党委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学院党委负责本单位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培训、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
(四)专职辅导员必须以主要精力从事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未经学院党委和学生工作部同意,不得再兼任其他工作。
(五)辅导员任职前,须经短期培训后方可上岗工作。培训的目的在于明确职责,了解和掌握基本的工作内容和方法。辅导员在任职期间至少参加一次培训,以提高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六)辅导员经领导批准调整、离任时,要认真进行工作交接,向新任辅导员介绍情况,移交文件、工作日记、经济帐目和有关资料,未经交接,不得离岗。
(七)辅导员应坚持以下工作制度:
1.班会制:每两周召开一次全体同学参加的班会,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与政策教育,总结、安排工作等。
2.登记制:及时将学生班级各方面的情况如实、完整地记入工作日记,建立学生或班级的完整记录。
3.联系制:与学生家长保持联系,通报学生情况、听取家长意见、取得家长支持,发挥家长对学生教育的积极作用。
4.听课制:要有计划地对所带班级进行随堂听课,听取任课教师的意见,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和培养工作。
5.例会制:参加由学院学生工作组召集的每周一次的辅导员工作例会,汇报工作,交流经验,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接受上级布置的工作。
6.学习制:双周星期四下午为辅导员集中学习交流时间,原则上不安排大型学生活动及辅导员上课。
 

四、辅导员的流向
专职和兼职辅导员任职期满且考评合格者,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连任或从事其他工作,其中专职辅导员可通过以下途径分流:
(一)适合并愿意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的,可以继续留任辅导员,学校要提供条件并推荐其报考思想政治教育等专业的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学校按业务教师的待遇为辅导员提供专项培训经费予以支持,考取后享受专业教师的同等待遇。
(二)适合并愿意从事党务、行政工作的,可优先安排到校、院党政工团各部门工作。
(三)适合并愿意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批准,可报考学校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考取后可转为专业教师;或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取得学位后,可转为专业教师。
(四)愿意到校外工作者,可报考非定向研究生或申请调动。
(五)定期专职辅导员任职期满且考评优良者,转为专业教师,开始攻读硕士学位。
 

五、辅导员的考评与奖惩
(一)辅导员工作考评以本规定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为主要内容,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定性和定量综合考评,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按照《广西大学辅导员考评办法》执行。
(二)辅导员考评工作实行个人自评、学生评议和组织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辅导员的基本素质和工作实绩是主要依据,个人自评述职是基础,学生民主评议是重要参考,组织考核评估是必备环节。
经考核,达到合格的辅导员,按照《广西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三)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各类津贴,不能参加职务晋升和职称评聘,并予以告诫,告诫期为半年,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符合合格辅导员标准的,可以留用,继续从事学生工作;仍达不到合格辅导员标准的,按人事管理制度处理。对于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辅导员,如果考核不合格,取消研究生入学资格。对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辅导员,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核不合格新进一年的辅导员,解除合同,不予续聘。
(四)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辅导员。优秀辅导员由各学院推荐,由学校评定并表彰。
 

六、附 则
(一)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